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经2021年12月26日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长沙市物协。英文名称:CHANGSH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CSPMI。是由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科研、教学等单位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二条 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是在长沙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质量,共同推动长沙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在政府和行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它的主要任务是:宣传物业管理法规,组织调查研究,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长沙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长沙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行业主管单位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会接受上级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cspmi.com.cn/。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党建工作由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党支部负责。本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
第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物业管理理论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调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行业协调、开展交流、评比和推广先进经验等活动,加强行业内外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提高;
(三)根据需要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四)提供物业管理政策咨询、信息及相关服务;
(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六)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制定物业管理行业准则和管理标准;
(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管理效益,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八)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申请人一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注册物业管理师、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提倡“业必归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具备的条件;
(四)诚信经营,在业内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诚信信用等级相关材料 ;
(三)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五)市物协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反映问题和意见;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
(一)企业依法注销;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依法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
(三)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
(二)警告;
(三)同业制裁;
(四)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的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和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3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5年;
(二)管理规模不下60万平米;
(三)企业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理事单位由各会员单位申请,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产生。个人理事由个人会员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会长办公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集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讨论通过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
(五)决议预算外的经费开支;
(六)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考核与解聘;
(七)制定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在会员大会换届时负责组建筹备工作组。
第三十一条 会长、执行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侯选人应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会工作,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其决议需2/3以上成员出席、且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节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人选其中1人可以由行业管理部门推荐,其余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会员对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违规行为的举报。
(六)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七)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执行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节 理事会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6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须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须经长沙市物业上级党委审核,报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根据理事会的工作部署,负责推进协会的各项工作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秘书处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会长办公会授权后,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本协会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五)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六)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七)任期满后,做好交接工作;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审核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设立。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设立。
第四十二条 会长、执行会长的罢免与增补
会长、执行会长有违反党纪国法行为受到党纪处分、法律制裁,其会长、执行会长职务即被罢免。
会长、执行会长在代表本会开展工作、活动时有违规违纪损害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在任职期间严重不履职履责,经会长办公会1/3以上成员或10名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可启动罢免调查程序。由监事会将调查结果向理事会通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会长因个人身体、工作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会长,可由个人提出申请辞去会长,担任执行会长,申请须经理事会通过方能生效。
执行会长因个人身体、工作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原职务,可由个人提出申请辞去执行会长,申请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方能生效。新增补的执行会长须按照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候选人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会长辞职、罢免后由会长办公会在执行会长中推荐1名代理会长,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暂时代理会长工作,经理事会表决后正式担任会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长沙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公章由协会法定代表人保管,由秘书处按公章使用制度申请使用。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长沙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长沙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长沙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长沙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1年12月26日经我会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长沙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