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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人员工作时坠亡,整栋楼业主成被告
添加时间:2020-3-18 9:39:16 出处: 作者: 点击:767

  本报记者周凌如长沙报道

    因为一起意外,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青青家园12栋的全体业主一同变成了被告。

    出意外的是物业工作人员王某(化姓),在清理该小区12栋楼顶积水时不慎坠亡。王某家属认为,王某提供服务的该楼栋的业主应该对此负责,一口气将全栋25名业主诉至长沙市岳麓区法院。

    日前,岳麓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物业员工坠亡,家属向业主索赔81万元

    王某之前主要负责青青家园小区12栋的物业管理并收取电费、物业费。“2018年8月4日下午,因下雨导致12栋楼顶积水,该栋住户找到王某,让其清理楼顶积水,王某遂上楼去清理积水,但在清理时坠亡。”王某的家属称,之后长沙市岳麓公安分局天顶派出所进行调查走访和现场勘查,认定王某确系在12栋楼顶清理积水时坠亡,非刑事案件,建议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

    王某的家属认为,自2016年7月19日开始,青青家园12栋由王某进行管理。王某接受的是青青家园小区12栋全体业主的委托,对12栋进行物业管理,因此12栋的全体业主应该对王某的意外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12栋总共有25户业主,对于王某家属的要求,众人无法接受。“我们没有与王某发生直接的劳务关系,没有业主单独找王某对小区进行服务,服务主体是物业公司。”他们认为,王某只是物业公司请的工作人员,正因如此他们才将物业费交给王某,王某出事了却要业主承担责任,这不合理。

    “而且王某自身具有过错。事故当天在下雨,派出所出具的报告说王某是去给我们清理积水,楼顶有青苔很滑,在有积水的情况下是很危险的。王某作为专业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但王某当时穿着拖鞋就上去了,没有任何保护措施。”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被告还提交了2015年6月28日及2016年9月24日的物业费、水电费收据,该收据上均盖有物业公司的公章。

    岳麓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本案各被告不存在劳务关系,王某原系裕民物业公司的员工,一直在该楼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收取水电费、物业费也是物业公司收取,故本案二十五被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王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青青家园小区12栋全体业主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转自《潇湘晨报》2020年3月18日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