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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阻挠法警,物业被罚30万元
添加时间:2019-12-9 10:27:16 出处: 作者: 点击:1316

   本报12月6日讯  法院工作人员到小区送达开庭传票,却被小区保安无理挡在门外近一个小时,物业公司和保安队长均挨罚。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绿城青竹园小区物业公司罚款30万元,保安班长严某罚款5000元。

    11月27日13时40分许,长沙市开福区高尔夫路222号绿城青竹园北区一期,开福区法院两名法警正准备向小区业主范某送达开庭传票。在法警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协助配合司法机关的义务后,小区保安班长严某指示保安余某长时间阻挠法警进入小区执行送达任务。

    执法记录仪拍下了事发全过程。“我们是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的工作人员,这是我们的证件。你跟你们领导讲,我们是法院的,过来执行公务,麻烦你们开下大门。”法警出示工作证后,仍遭遇小区保安的阻拦。保安表示,“我没接到通知,是不能放行的。”

    法警再三说明来由,保安仍是坚持不肯放行,当班的保安班长还通过对讲机,要求余某不准放行,还说如果放他们进来,就会扣其工资。眼见保卫说不通,当日15时,开福区人民法院增派警力赶至现场,将涉事的2名保安传唤至法院。

    在法院内,保安队长严某表示,按公司规定,小区如果有外来人员,都得向经理汇报,“如果有外来的执法者到我们小区来,一般来说,我们会让他联系当地社区或派出所。”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向涉事单位相关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后,该单位必须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不得阻拦、阻挠法院执行公务。小区保安在明知法官身份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放行,已经严重妨碍法院正常执法。

    经过批评教育,2名保安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出具了检讨书、悔过书。为维护司法权威,开福区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罚款30万元,对保安班长严某罚款5000元。送达罚款决定书后,法院依法在该物业公司银行账户上扣划30万元罚款,被罚款人严某主动缴纳了5000元罚款。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刘笑贫

    普法

    为何物业公司会被罚款30万元?

    法院解释,公司被罚款,其法理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本文转自《三湘都市报》2019年12月7日A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