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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区应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添加时间:2024-11-29 8:12:16 出处: 作者: 点击:245

 三湘都市报11月26日讯 11月26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有新标准

  针对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属情况较复杂的情况,省人大法工委调研发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投资主体多元化,有的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出让合同,并明确不计入容积指标、不列入公摊面积;有的由开发商出资建设,计入公摊面积,由全体业主共有。目前,省政府以及各地出台文件或者法规对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及移交作出规定,但各地移交接收主体不尽一致。据此,《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标准要求、移交方式、接收主体、产权归属等内容”。

  配建标准及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为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和运营,《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使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或者使用主体可以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给养老服务机构等专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

  此外,三次审议稿将执法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优化营商环境】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行为,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等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以其他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

  此外,《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删除了二次审议稿中有关鼓励省直相关部门、国有企业牵头组织开发建设公共出行、公平交易公益平台的规定。只原则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相应在第五十七条增加相关法律责任。

  同时,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上门服务,一般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接受异地评估、异地审图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相关内容。

来源:三湘都市报 2024年11月27日 第A2版: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