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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高层建筑不得侵犯“邻居”采光权 |
添加时间:2024-11-18 4:21:11 出处: 作者: 点击:76 |
本报综合 鳞次七八街,高楼层层叠,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城市规划对居住生活的影响。11月5日,长沙市政府发布《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和长沙县中心城区控规覆盖范围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规定》提出,原有建筑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毗邻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设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工程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认定将对城市形象、空间和环境带来较大不利影响的不能进行建设。 日照要求 大寒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规定》提出,住宅建筑一般应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居室朝向不宜超出南偏东40°至南偏西30°的范围。住宅建筑中的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的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其中居室系指客厅和卧室。 复式住宅(含跃层式住宅)、城乡个人住宅(含别墅、联排住宅、低多层安置房等,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除外)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室的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主城间距区内的拟建住宅自身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拟建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将相邻已建、在建和拟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降低到其日照标准以下或恶化已低于日照标准的建筑的日照。新建高层建筑应保证其日照分析范围内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要求。对确有困难的建设项目,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准、专家审查会通过后,可采用建设方与受影响的住户签署协议进行补偿的方式处理。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内部不能满足日照要求(含原日照不满足2小时标准且继续恶化的)的户型不超过总户数5%时,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准、专家审查会通过并进行公示后,可采用在销售时予以告知并与不满足标准的住户签署协议的方式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情形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需作出承诺,并负责协调处理: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时的日照影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尚未拆除,且未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时的日照影响,但仍需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已由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及对外影响。在满足规定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已建、在建及拟建的户内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可不考虑相邻建筑对其产生的日照影响。 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包括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等。 建筑面积 入口大堂、电梯机房不列入公摊 《规定》提出,一般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仅包括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和该层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含该栋住宅的入口大堂、架空层、消防避难层、电梯机房、出屋面楼梯间等附属用房和设施的面积。 居住建筑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因城市景观风貌要求需要封闭阳台的新建住宅项目,其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进行商品房预售和不动产登记。 建筑外墙突出的飘(凸)窗出挑宽度不宜超过0.8米,窗台的结构高度距同层楼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3米且不得与楼板相连。当飘窗的窗台高度≥0.45米、出挑宽度≤0.8米或窗台高度≥0.3米且<0.45米、窗高≤2.1米、出挑宽度≤0.8米时可不计算建筑面积,超过以上规定时按飘窗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当居住建筑中每套住宅或每间公寓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空调搁板的数量不超过居室(公寓)数量,且水平总投影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居室(公寓)个数时,空调搁板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如超出上述规定,空调搁板按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当每套住宅(公寓)用于放置分户式中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水平总投影面积不大于4平方米时,该设备平台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如超出上述规定,设备平台的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停车场配建 新建小学应设供接送车辆停放用地 《规定》提出,新建、拟建建筑物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按《规定》要求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结合建筑退让距离设置地面停车位。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50%予以补建。 居住建筑配建的室内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其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数量的90%;民用非居住建筑配建的室内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其配建指标数量的80%。为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库的子母车位按2个车位计算,一个微型车位按0.7个有效车位计算。换算为有效车位后,子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5%,子车位与微型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10%。 居住用地内配套的商业服务性建筑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另有政策规定的项目按相关文件执行),且原则上应集中独立设置。商业用房应有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独立出入口及疏散楼梯,且出入口不得朝向居住小区内部;为商业配套的停车位宜就近设置于商业用房附近,与住宅小区停车位进行适当分隔。 此外,新建幼儿园、小学应在自身有效用地范围内(校门外)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中学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用地,并对外开放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的配建要求。 来源:潇湘晨报 2024年11月6日 头条A0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