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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字当头 全链条整治 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两电”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添加时间:2024-11-18 3:33:05 出处: 作者: 点击:56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是市民便捷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黄启晴 摄

 

周辉霞 蒋郁

  “两电”是指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它们是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

  今年以来,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省、市“两电”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结合市纪委监委关于纠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截至9月底,共检查生产销售经营主体1543家次,完成监督抽查226批次,公布14批次不合格产品,查办案件106起。

  与此同时,各级各相关部门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重点宣传活动30余次,500余家次经营主体参与,形成了上下联动、统筹推进的工作格局。

  今天,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从查处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中选取十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进行集中曝光,以形成警示和震慑。

  案件1

  开福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今年9月,开福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查获陈某电动车门店销售的3台不合格电动车(产品型号:嘉陵牌JL650DQT-6),后续联合公安交警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发现不合格电动车系从王某处拿货,涉案电动车700余台,辐射湖南、河南、深圳等多省市,涉案产品金额超54万元。

  陈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行为已由该局立案调查;王某所涉刑事责任,已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查处。

  案件2

  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今年8月,宁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宁乡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该局研判其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存在安全隐患,有一定的危害后果,对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70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3

  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符合3C认证要求的电动车头盔案

  今年4月,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涉嫌伪造认证(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不在强制性产品目录中,但标注有CCC认证标志)。当事人于今年4月12日从外市某商行共购进72顶涉案产品,以标价20元/顶进行销售。截至发现之日共销售了16顶。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该局作出罚没14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没收伪造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56顶。

  案件4

  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3月,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全区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检查工作中,发现某车行待销的2台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参数与实物不一致的情况,随后对其进行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该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5

  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蓄电池案

  今年1月,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案源线索移送函》,向芙蓉区行政执法局移交了某电池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蓄电池的案源线索。芙蓉区行政执法局通过现场检查,根据移送材料中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抽样检验报告,认定情况属实并立案调查,当场对经营场所涉案的13组铅酸蓄电池予以封存扣押。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蓄电池的行为,作出没收相关不合格铅酸蓄电池并罚没7195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6

  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经营单位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4月,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长沙县黄花镇的某电动车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的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5c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cm的要求。该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处罚款5214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7

  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业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今年5月,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对雨花区某车业商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为该批29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工业产品,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8

  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去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雨花区某电动车行销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存在整车不合格情况。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源线索后,同年12月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和广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4年3月,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1台、罚没合计66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9

  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3月,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心区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1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 60cm,后座加装后尾箱,其外观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明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涉事车辆2台,已销售1台。该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1台、罚没合计12219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10

  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8月,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两电”安全隐患全链条检查,发现某电动车行进行销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外形简图不一致,鞍座长度明显超长,后座加装后尾箱,并增加了蓄电池托架。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涉事车辆总计3台。该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3台、罚没合计27320 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长沙晚报  2024年11月8日  关注/橘洲文苑(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