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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判决书催收物业费 业主起诉物业侵犯隐私
添加时间:2024-9-20 9:13:05 出处: 作者: 点击:188

 物业起诉业主要求其交物业费胜诉,直接把一审判决书张贴到小区大门口,并发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其中有业主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并称“公示法院判决通缉无赖”。业主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把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9月19日,记者从岳阳湘阴法院获悉,该院判决物业公司公开道歉。

  物业公开一审判决书被业主起诉

  “物业公司为了便于收取物业费,张贴了不是终审的判决书……在此公开道歉。”近日,岳阳湘阴某小区大门口张贴了一份致歉声明,落款是小区物业公司,同样的内容在相关业主微信群也进行了发布。致歉的对象刘先生是小区业主,几个月前,物业公司将起诉刘先生胜诉的一审判决书贴在了小区大门口。 

  原来,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将业主刘先生起诉至法院,今年1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交纳剩余物业费,刘先生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岳阳中院。1月17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物业公司便将未隐蔽刘先生个人隐私信息的判决书张贴在小区南大门,同时将判决书公示在朋友圈和业主微信群里。

  朋友圈有业主留言:“你这样发朋友圈是违法的哦。”物业公司对此回复:“公示法院判决通缉无赖,这侵犯隐私权吗?” 

  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门口、微信群、朋友圈张贴发布判决书且均未隐蔽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将自己类比为“无赖”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湘阴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他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公开道歉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刘先生的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这些要素能够识别到特定的自然人,构成对刘先生隐私信息的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刘先生的生活安宁,侵犯了刘先生的隐私权。且公示时判决书尚未生效,物业公司留言的文字内容影响了刘先生的社会评价,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因此,刘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刘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对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现该案已生效。记者从法院获悉,目前,物业公司已经在公开过判决书的同样位置发布了致歉声明。 

来源:三湘都市报2024年9月20日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