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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参加小区活动砸伤人怎么赔
添加时间:2024-9-19 9:21:28 出处: 作者: 点击:173

物业公司组织业主采摘活动,非小区业主混入参加,从树上跌落砸伤了非活动组织对象。那么,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日前,汉寿法院微信公众号就公布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各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

    2023年5月31日,某物业公司在其业主群内通知在小区内进行杨梅采摘活动。在采摘过程中,正在采摘杨梅的非小区业主何某失足从树上跌落,砸中了祝阿姨,祝阿姨是业主家属,并非本次活动的组织对象。事故发生后,祝阿姨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6天共花费15512.42元。经司法鉴定,祝阿姨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时间180日,陪护时间90日,营养费给付时间90日。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垫付2000元医药费,何某支付7186.8元医药费,但后期各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于是,祝阿姨将何某和物业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何某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带来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却因疏忽大意,坠落在地伤及他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祝阿姨主张物业公司未在杨梅树上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证明自己是此次活动中被组织的对象,但祝阿姨已经年满65岁,不在此次活动的组织对象范围内,且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组织人的注意标准。因此,祝阿姨要求物业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法定条件。但在何某攀爬杨梅树时,物业公司正在现场组织采摘活动,作为物业管理者,理当发现何某在其管理区域内爬树的危险行为后予以制止,却放任不管,存在一定过错。

    何某爬树坠落撞伤祝阿姨,祝阿姨对发生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何某、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何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祝阿姨各项损失共计57273.41元,何某赔偿祝阿姨各项损失共计13110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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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下班途中摔伤,雇主是否要担责

    本报综合 退休后再就业的冯某受雇于浏阳市一家民营医院,某天下班回家路上因路滑摔伤,遂向法院诉请民营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雇主是否应对冯某的伤负责?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判决结果。

    2018年,退休后的冯某继续被浏阳一家民营医院雇请坐诊。2022年2月22日,冯某步行下班回家,当日天降暴雪,地面结冰路滑,因此滑倒摔伤。受伤后,冯某未再到医院提供劳务,并于2022年5月与该医院解除劳务关系。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冯某因此次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需复诊巩固治疗。

    因与医院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冯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冯某摔伤时处于非劳务期间,属于工作时间之外,事发地点亦在工作场所之外。其次,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到雪天路滑,行走时需做好防滑措施,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最后,医院在冯某未为其提供劳务情况下向其支付了工资2万余元,且事先为冯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冯某因此获得理赔款3万余元,医院已经为冯某分担了部分损失,也充分履行了社会责任。

    因此,法院驳回冯某要求医院赔偿其1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来源:潇湘晨报2024年9月19日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