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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乱扔垃圾可能要向业委会赔钱
添加时间:2024-4-12 9:17:11 出处: 作者: 点击:41
       近日,省住建厅起草了《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以下简称《指导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细则》提出,业主存在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宠物、违章搭建、侵占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拒付物业费等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指导细则》提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指导细则》还提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物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交存标准为每户三十元且总额最低不少于一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结束后,筹备经费仍有剩余的,归全体业主共有,纳入业主大会的结算账户。老旧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可以由业主自筹解决,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从有关经费中解决。确有困难的,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

本文转自《潇湘晨报》2024年4月12日A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