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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怎么交?请你提意见
添加时间:2022-1-13 9:19:01 出处: 作者: 点击:824

本报综合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现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1月11日至1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个类别。此前湖南规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此次发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别墅、其他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关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级,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并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协商过程应当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与指导。而此前规定只需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修订后的收费标准确立,将由多方监督指导,更加公开透明。

    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若建设单位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通知买受人验收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按通知时间及时进行验房办理交付手续。在交付验房时指出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此项修订对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期间的物业费交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购房者提供了相应保障,避免了购房者在整改期间的额外支出。

    同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实行适当费用优惠。

    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在有效期内不得以高于备案价格进行租售,不得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本文转自《潇湘晨报》2022年1月13日A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