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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转供电居民终端用户每度电0.604元
添加时间:2021-9-13 9:17:47 出处: 作者: 点击:1069

   本报综合 近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各类转供电终端用户购电价格政策,提出了可操作的价格标准,规定转供电居民终端用户购电价格按0.604元/千瓦时执行。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要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但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可能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通知明确,无论存在多少转供层级,终端用户购电价格始终保持不变。省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对通知的解读。明确电价定价权限在政府。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转供电主体不得随意制定电价收费标准,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同时,明确了相关电费承担主体。一是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不得由终端用户承担;二是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不得通过电费收取,需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将转供电损耗费纳入运行维护费中处理,不再向终端用户分摊,促进物业或转供电服务单位加强管理,减少不合理损耗。

    工商业终端用户(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分两种情况,一是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执行。二是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按转供电主体当月向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执行。

    以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为例,安装了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按低谷0.5003元/千瓦时、平段0.7003元/千瓦时、高峰0.8503元/千瓦时、尖峰0.9503元/千瓦时标准收取。安装非分时电表的,电费收取标准=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

    “十四五”期末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户表改造

    此外,通知还要求转供电主体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网络平台等,及时向辖区内用户依法公布转供电价格政策、分用电类别的用电量及电费收支等情况,自觉接受终端用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监督。

    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面,通知明确,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电网公司加快改造进度,到“十四五”期末,全面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户表改造。

本文转自《潇湘晨报》2021年9月13日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