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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了一根烟,赔了一万八
添加时间:2021-9-7 8:52:17 出处: 作者: 点击:621

 本报9月6日讯  工作间隙烟瘾犯了,两小伙在楼道里的电梯厅抽烟,离开时随手把烟头扔进了垃圾桶,几分钟后楼道冒烟起火,消防喷头喷水灭火,电梯被淹受损花费一万多元维修。物业公司把这两小伙起诉到长沙市芙蓉区法院。

  今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两小伙被判赔偿1.8万余元。

  烟头引燃垃圾桶

  消防水又淹了电梯

  小文和小肖是长沙市芙蓉区某写字楼一家公司的员工,今年1月2日晚上,两人在公司加班,晚8点半左右,一同走到楼梯间抽烟。抽完烟后,随手把烟头扔进垃圾桶回了办公室。

  几分钟后,两人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跑出来一看,楼梯间的垃圾桶着火了,与此同时,浓烟和明火触发了烟感报警器及喷淋系统,消防喷头开始持续喷水,大量消防水流向货梯、公区过道、同层办公室及中区电梯厅。物业公司安保人员接到喷淋系统报警也马上赶来灭火。

  火很快灭了,但是满地狼藉,电梯也因此进水暂停使用。芙蓉公安分局荷花园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出警。小文和小肖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他们称,抽完烟后就将烟头扔掉了,抽烟时只有他们两人在场。

  事发后,物业公司找到电梯维修公司,花了1.5万元维修电梯及配件,花了3000多元重新装了监控设备及灯具。他们找小文和小肖索赔,小文他们认为,并不能证明垃圾桶起火一定是两人扔的烟头造成的,拒绝赔偿。物业公司请了律师将两人起诉到芙蓉区法院,除了索赔电梯及监控损失外,还索赔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5000元,以及奖励参与灭火工作人员的700元,共计约2.4万元。

  两人因扔烟头被判赔偿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人因抽烟引发火灾,致使电梯及相关物品损坏,存在过错,依法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诉请赔偿电梯维修费、监控维修费、灯具等损失费用18240元,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关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属于必然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法院予以支持。而物业公司诉请的700元员工奖励费用及5000元律师代理费用。法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小肖、小文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必然直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小肖、小文赔偿物业公司18240元。 

本文转自《三湘都市报》2021年9月7日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