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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鱼“肇事”家中被淹,楼上业主“连坐
添加时间:2021-9-1 10:44:01 出处: 作者: 点击:628

本报8月31日讯 久未住人的家中因下水道堵塞家中污水淹没,“肇事”的竟然是一条鲤鱼。装修损失十来万元,七楼业主维权难,把物业公司和楼上9户业主起诉到法院。

  近日,湘潭中院二审宣判该案,物业和楼上入住了的7户业主担责,疏于管理自家房屋的七楼业主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起诉】

  被水淹业主状告物业和邻居

  肖文家住湘潭县某小区的七楼,两口子常年在广东打工,家里无人居住。

  2020年3月16日,八楼住户发现厕所堵了,请人进行疏通,谁知第二天又堵上了。八楼邻居再次请人疏通,并将情况反映给了物业公司。

  两天后,肖文楼下六楼的邻居发现天花板渗水,赶紧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派人查看以后,认为是肖文家漏水引起,打电话给肖文。肖文此时远在广东,请亲友赶了过来,谁知道刚打开门,屋内臭气熏天,满屋子污水。物业公司工程部检查发现,由于主污水管堵塞,导致污水从地漏口与蹲便器返出来。

  得知家里被水泡了,肖文夫妇赶紧赶回湘潭,在一楼污水留泥井管道里发现了一条1斤多重的鲤鱼。

  “肇事”的竟然是一条鲤鱼?鱼是哪来的呢?随之而来的问题让肖文很尴尬,他该找谁索赔?

  肖文请了评估机构对家中的损失进行了评估,此次水淹共造成财产损失价格为10万元。他找到物业,物业推脱,而楼上的邻居们均表示不知道鲤鱼从哪来的。

  肖文把物业公司和楼上九户业主起诉到湘潭县法院。索赔财产损失10万元及鉴定费用3000元。

  【法院】

  物业公司应承担50%责任

  近日,湘潭中院二审宣判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肖文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负有保管、维护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义务。污水浸泡时间的长短、发现的早晚与屋内财产受损程度存在因果关系。七楼长期无人居住,当八楼住户在业主群中发布厕所被堵的消息时,肖文同在业主群中未能引起足够注意,没有及时派人查看,客观上延长了污水浸泡时间,是导致损失扩大的因素之一。因此,肖文应承担一定责任,考虑受损物品残值因素,法院认定肖文自负30%责任。

  物业公司对小区包括供排水系统在内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的职责。涉案下水管道是同一单元业主共用的设施,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物业公司在被业主告知可能是主污水管道堵塞的情况下,没有请专业人员查清堵塞的原因和部位,没有尽合理排查义务,具有较大过错。此外,物业公司到七楼查看时,发现无人在家,没有及时通知肖文进行排查,是肖文财产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50%的责任。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涉案楼栋单元下水管道被堵塞,必然有住户实施了不当丢弃废物的侵权行为,并给七楼住户造成了财产损害。本案属高层建筑公共排污管道堵塞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由于堵塞物在疏通排污管道的过程中被水流冲走无法保留,也无法通过其他证据确定具体侵权人,因此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5万元,其他7户已入住业主各赔偿约2800元,其他损失肖文自行承担。(文中人物为化名)本文转自三湘都市报A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