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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添加时间:2020-9-17 9:46:08 出处: 作者: 点击:1356

   本报岳阳讯近日,岳阳华容某小区业主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两年物业费,被小区某物业公司诉至华容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业主杨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680元。

    杨某系华容县某小区业主。2016年11月30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合同期满之日,即2019年11月30日,目前已退出该小区。杨某的房屋面积为140.25平方米,按照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每月应交物业费70元。杨某仅按约交纳了第一年的物业服务费,之后,杨某便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该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不是房屋漏水的责任主体,杨某辩称的房屋漏水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构成其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转自《潇湘晨报》2020年9月17日A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