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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时消防栓没水,物业判赔28.8万
添加时间:2020-6-22 9:25:43 出处: 作者: 点击:897

    店铺内突发大火,丈夫多次冲入火海救妻子,可惜双双不幸身亡,留下了年幼的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认为,店铺所属的物业公司应对儿子儿媳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经过长沙两级法院审判,最终判令物业方承担三成的赔偿责任。近日,远在祁阳的两老,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了一面锦旗,以及一封手写的感谢信。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李昭菲

    【案情回顾】    突发大火,两夫妻不幸身亡

    2017年起,湖南祁阳人唐意(化名)就与妻子来到长沙打拼,在林大路开了一家眼镜店,儿子则由老家的父母抚养。因店铺时有停电,唐意夫妇便购买了汽油发电机放置在店铺内备用。2018年11月13日14时30分,眼镜店内突发大火,火势蔓延,连置于招牌上方的空调扇都很快点燃。“起火时,女老板在眼镜店出不来,她老公冲进去几次,可惜人没救出来,自己还受了重伤。”现场目击者方先生说。

    14时50分左右,赶来的消防队员将大火扑灭,唐意的妻子因吸入大量一氧化碳不幸身亡;唐意因多次冲入火场,被大火烧伤,最终也因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详见本报2018年11月15日A6版报道《店铺起火,丈夫为救妻子多次冲入火海》)。

    失去了儿子、儿媳,唐意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之所以发生火灾与店铺糟糕的电路有关,负责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两老将该店铺所属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应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起火点是死者购置的发电机处。唐意不顾自己的伤势,多次冲入火场救助妻子导致自己死亡。因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对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次要责任。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唐意的父母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比例过低,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于峰着重分析损害结果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时已经查明,在此次火灾发生前,消防设施就存在运行不正常等问题,致使救火初期消防水枪不能及时有效出水。

    经二审反复合议认为,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负有维修保养之责,该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的管理不善致使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法及时有效发挥应有功能,延缓了本案火灾的救援,一审法院确定物业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过低,最终判决该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约28.8万元。

本文转自《三湘都市报》2020年6月20日A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