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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否担责成二审争议焦点
添加时间:2020-6-9 9:42:28 出处: 作者: 点击:870

 本报6月8日讯 大火持续烧了近10个小时,仍不见物业报警,柳建新湘绣艺术馆火灾案致71件湘绣珍品受损,业主向物业公司索赔近2000万元(详见本报2019年3月30日A05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受损珍品的损失基数为2041.6万余元,物业公司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对此,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

    今日,该案二审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审】物业处置不力承担20%赔偿责任

    火灾过后,2018年6月5日,长沙市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艺术馆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受损的71幅湘绣作品中仅7幅被烧毁的作品,损失就达到20余万元。2019年11月19日,经湖南公信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火灾造成湘绣的损失为20275311.2元。鉴于大火持续近10个小时都不见物业报警或报信,业主刘雅将物业公司起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索赔1970万元。

    雨花区法院认为,涉案火灾在事发当日23时已能为外界感知,物业公司知晓涉案房屋通风井不断冒烟并伴有热量的情况,应予以高度关注。虽然物业公司一直在排查,但冒烟的情况已持续近3个小时,却仍未报火警,亦未通知业主,处置行为具有明显的不合理。且湘绣作品经过长时间高温,客观上造成原告损失扩大,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受损湘绣的损失基数为2041.6万余元,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损失408万余元。

    【二审】物业是否担责成争议焦点

    面对一审结果,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均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正是物业不通知业主、不打火警电话,才导致了火灾的最终成因。”原告方代理人认为,“‘深夜不便打扰消防队’‘避免谎报火警’‘没有明火不能报警’等理由,难以令人理解。”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次要责任。

    对此,物业公司方代理律师表示,火灾是柳建新湘绣艺术馆室内电器设备线路故障所致。刘雅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和物业所有人,未消除安全隐患,导致火灾发生,应对火灾负全部责任,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物业方还认为,刘雅违规住改商,未获消防审批,未安排人员值守,导致火灾隐患不能及时制止,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鉴于双方争议较大,且不愿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记者 杨昱

本文转自《三湘都市报》2020年6月9日A7版